专业老师提供一对一服务,拿证周期短,通过率高
热门搜索关键词: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规定了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密码管理局发布的《商用密码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商用密码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2 认证模式
商用密码产品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机构可对获证产品生产企业的扩项产品认证委托,减免初始工厂检查环节。
3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应按产品型号的不同划分认证单元。同一认证单元内有多个版本的产品时,认证委托人应提交不同版本间的差异说明,必要时还应进行补充差异试验。
4 认证实施程序
4.1 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应明确认证委托资料要求,包括产品技术文档,生产能力、质量保障能力、安全保障能力说明等。
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机构要求提交认证委托资料,认证机构在对认证委托资料审核后及时反馈是否受理的信息。
4.2 型式试验
1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委托资料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的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目、检测机构信息等,并通知认证委
托人。认证委托人应按型式试验方案提供样品至检测机构,并保证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一致;必要时,认证机构也可采用生产现场抽样的方式获得样品。认证委托人可在认证结束后取回型式试验样品。检测机构应对型式试验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并妥善管理、保存、
保密相关资料,确保在认证有效期内检测结果可追溯。型式试验结束后,及时向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4.3 初始工厂检查
认证机构应根据产品认证通用要求,结合 GM/T 0065《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和保障能力建设规范》、GM/T 0066《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和保障能力建设实施指南》等标准对认证委托产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初始工厂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其生产能力、质量保障能力、安全保障能力
和产品一致性控制能力等。
4.4 认证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结论和相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作出认证决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并允许使
用认证标志;对暂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可要求认证委托人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的则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终止认证。
4.5 获证后监督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有效期内的获证产品和生产企业进行持续监督。获证后监督可不预先通知生产企业,一般采用工厂检查的方式实
施,必要时可在生产现场或市场抽样检测。认证机构对获证后监督结论和相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不通过的,认证机构
应当根据相应情形做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
4.6 认证时限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
5 认证证书
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 5 年,并通过认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保持效力。证书到期需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 6 个月内
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采用获证后监督的方式对符合认证要求的委托换发新证书。
5.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变更
获证后的产品或其生产者、生产企业等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委托。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对委托资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可以批准变更。如需样品检测和/或工厂检查,应在检测和/或检查合格后方能批准。
5.3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认证委托人需要增加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扩展委托,并提供扩展产品和获证产品之间的差异说
明。认证机构可采用委托资料审核、补充差异试验和/或工厂检查的方式核查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核查通过的,由认证机构换发新证书。
5.4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依据有关规定执行。认证机构应采用适当方式对外公布被暂停、注销和撤销的产品认证证书。
5.5 认证证书的使用
认证证书可以展示在文件、网站、通过认证的工作场所、销售场所、广告和宣传资料或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但不得利用认证证书
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认证证书覆盖范围外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获得认证。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应损害认证机构的声誉。
以上内容可能会随着时间及相关部门新规新标准而发生变化,因此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详情请咨询在线客服或拨打页面电话进行实时新资讯的获取。
联系电话:137-9448-7312
联系电话:139-2744-9225
联系电话:137-2553-2758
卓航座机:0755-27502770
联系QQ:3151078566
公司邮箱:3151078566@qq.com
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湖路华美居大厦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