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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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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20-04-09 17: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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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埔府规〔201917

 

本文内容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网站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市场监管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1031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意见》(穗字〔2017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穗府〔20131号)、《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标准强区、品牌强区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穗埔府办〔201834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区相关部门负责对主管行业的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制定、政策宣贯和推广工作,所需专项资金列入区市场监管部门预算。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和鼓励我区企事业单位及除政府单位外的公共服务组织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质量强国战略和生态文明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在质量、标准、品牌、检验、检测、认证和群众性质量活动中作出积极贡献,包括项目、成果、活动等。

 

支持和鼓励港澳各类创新主体与区内机构、企业合作开展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国际质量比对提升类重点科技创新工程、项目、平台建设任务。港澳各类创新主体与区内机构、企业按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场原则处理相关资金分配和税务要求。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除政府单位外的公共服务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服务组织包括:政府投资设立的医疗、教育、研究机构,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协(学)会组织,及其他由政府主导设立的社会性服务机构等。对不纳入统计范围的公共服务组织不要求出具统计关系证明资料。

 

港澳各类创新主体与区内机构、企业合作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国际质量比对提升示范项目,由区内机构、企业作为申报主体。

 

第六条 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上一年度因重大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事业单位和公共服务组织,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九、十条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推动品牌强区建设,对以下项目予以配套奖励:

 

(一)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组织分别给予500万元和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一线班组和个人,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后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补发差额300万元。对首次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州市市长质量奖”、“区质量奖”和“区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组织,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8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申报年度,同时获得以上荣誉的,仅按照最高等级荣誉标准奖励。

 

(二)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每个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对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国家工程奖: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称号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省级工程奖: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称号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省级工程奖:广东优质水利工程奖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8万元一次性奖励。申报人应为我区符合申报条件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地点在我区且只有一个申报人的,按照100%比例奖励;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注册地址均在我区的且同时申报的,按照各50%比例奖励。我区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的区外工程获奖按照本项金额的50%比例奖励。对已获得奖励后认定级别向上一级升级的,按上一级奖励标准给予差额补偿奖励。

 

(四)对新获得政府部门认可的工作机构发布的产品或服务“标准领跑者”称号,每种产品或服务按照国家级50万元、省级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种产品或服务在同一申报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领跑者称号的,只按照国家级予以奖励。已获得称号级别向上一级升级的,按上一级奖励标准给予差额补偿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标准领跑者”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对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第三方品牌认证,每张认证证书给予最高5万元一次性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品牌认证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推动质量强区建设,对以下项目予以配套资助:

 

(一)国际质量比对提升示范资助:设立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三大产业产品质量提升资助项目。项目资助采取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的方式,每年由区市场监管部门选择1个示范主题,每个主题根据科技创新性和绩效水平择优支持不超过5个产品国际质量比对提升示范项目。每个项目按项目建设经费的50%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助。认定细则另行制定。

 

(二)重点产品认证提升资助:对新通过AB类中国机器人认证(CR认证),分别给予每张证书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资助,每家企业每年中国机器人认证(CR认证)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简称GMP认证)的,每个项目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新通过国际药品GMP检查的,每个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新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独家品种(剂型)、普通品种(剂型),每个品种分别给予20万元、2万元一次性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药品类认证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新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3A2A1A级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5万和1万元一次性奖励,认证级别向上一级升高的只给予差额奖励。

 

(三)重点产品检验检测资助:属于纳入区发展改革部门公布的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中的项目,对项目方企事业单位(机构)为项目新配套建设的实验室和检验检测平台,在通过实验室CNAS认证后,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取得中国机器人认证(CR认证)或其他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IABNEM领域新增产品或服务认证的检测或认证资质企事业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助。

 

(四)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推广资助:

 

1.对积极导入卓越绩效模式,经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评定得分首次达到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400分的企事业单位,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助。

 

2.对获得国际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竞赛金、银奖,每个项目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获得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质量管理小组(简称QC小组)发布赛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含“五小”创新优秀项目),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和5000元一次性资助。

 

3.鼓励区行业组织(包括协会、学会、联盟)、孵化器、园区、企业在本行业、本园区、本企业组织推广卓越绩效、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和“五小”(小发明、小创造、小革新、小设计、小建议)创新等质量提升活动。根据培训职工和解决课题数量以及产出成效等指标综合评价,择优资助,每年给予每个行业组织(包括协会、学会、联盟)、孵化器、园区、企业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资助,全区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先进推广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五)国际质量、检验检测认证和标准化活动资助:经国际质量、检验检测认证、标准化相关组织或国内质量、检验检测认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在本市范围内承办国际或粤港澳大湾区质量、检验检测、认证、标准化组织年会、学术研讨会及国际重大质量、检验检测认证、标准化活动的,经区市场监管部门审核,按项目给予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且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条 推动标准强区建设,对以下项目予以配套资助。同一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当年获得本条第(一)、(二)项标准制修订资助总额上限为100万元,但国际标准类不受总额限制:

 

(一)标准制修订资助:主导(含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资助;主导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的资助;主导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的资助;主导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资助;主导团体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25万元的资助,团体标准项目须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提交信息且得到1年以上有效实施,并通过专家评审。标准适用范围不包括我区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不列入资助范围。

 

(二)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资助:作为前三个主要起草单位之一参与主导制定、修订药品的中国药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标准,医疗器械的国家(行业)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的资助;作为前三个主要起草单位之一参与主导制定、修订药品的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资助。

 

(三)首次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构工作资助:对首次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或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等国内对口单位工作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四)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资助:对承担国家、省、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化试点或示范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助,启动建设时给予50%,通过验收后给予50%。

 

(五)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资助:对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的,每种产品给予5千元一次性资助。

 

(六)国际标准化高端人才引进和培育资助:对引进或培育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主席、副主席或秘书长、副秘书长设立专家工作室,培育国际标准化人才,给予最高100万元专家工作室开办经费资助。

 

第十一条 工程主管部门为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区水务部门,其余项目主管部门为区市场监管部门。具体政策兑现工作由区政研室负责统筹。区财政、审计部门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符合扶持条件的,即可享受本资助奖励。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事业单位和公共服务组织,须按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向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区政策兑现部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受理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未通过或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形式审核通过后转交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核。区市场监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区水务部门审核申报材料,根据需要组织专家组或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定,按规定程序公示、审批后,对符合奖励资助条件的申报项目完成资金拨付。

 

国际质量、检验检测认证、标准化活动资助和国际标准化高端人才引进和培育资助、国际质量比对提升示范资助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全年受理;其余专项资金项目采取集中办理形式,每年集中申报一次,逾期不予受理。班组和个人奖由所在单位代申报。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一)对专项资金奖励资助评定结果,由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公示。

 

(二)获得专项资金奖励资助的企事业单位应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进行管理,主要用于质量培训、质量改进、品牌推广、科技攻关、认证活动等质量活动和人员奖励等,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一线班组和个人奖励(不含国际质量管理小组大会金、银奖)应全额奖励给相关人员。其余项目(含国际质量管理小组大会金、银奖)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团队的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当年获得资助奖励总金额的50%。企业和个人税务办理由获得专项资金奖励资助的企事业单位负责。

 

(三)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对弄虚作假,冒领奖励资助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区市场监管部门追回专项资金,取消该单位或个人此后连续三个年度的申报资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1231日。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本办法施行之日,《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埔府办〔201748号)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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