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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十三批“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 评审及认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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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18-11-15 17: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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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十三批"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 评审及认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施细则》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开展第十三批"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龙岗区重点文化企业"的评审及认定。具体要求如下:

 

一、认定条件

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条件:

()园区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特色鲜明、商业模式创新,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可放宽到不低于1万平方米),园区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用物业的,要求租赁合同期不少于5年,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属合作、委托等形式运营的,要求运营期不少于5年,运营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园区应拥有入驻文化创意产业研发、经营单位(包括企业、社会团体、设计室、工作室等)不少于20家,已入驻文化创意企业数量不低于全部入驻企业总量的60%。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园区,文化创意企业使用面积占园区总建筑面积不低于70%;建筑面积在3()-6万平方米的园区,文化创意企业使用面积占园区总建筑面积不低于60%;建筑面积在6()平方米以上的园区,文化创意企业使用面积占园区总建筑面积不低于50%。已进驻并正式营业的企业实际已使用面积不少于园区总运营面积的80%

()有明确的行业特色和定位,主导产业属于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扶持领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对本区文化创意产业有较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及不良影响行为。

()发展思路清晰,项目切实可行,中远期发展目标明确,已制定相应的投资和实施计划,具有较强自主创新和市场开拓能力,发展速度较快。

()具有合法、完备的建设审批手续,土地、消防、安全、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深圳市及龙岗区有关规定。

()园区开发单位及管理机构系注册地在龙岗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社会组织,或经龙岗区政府批准设立的管理机构,或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

()有健全的专业管理服务机构和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有适合文化创意产业经营单位发展的工作环境、配套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

()园区需有相对独立的建筑空间,建筑结构符合深圳市相关建设标准,建筑外型应与城市建筑形态、产业业态、周边环境相和谐。

当年成功申办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交易博览会分会场并符合第六条第()()款要求的,区文产办备案后直接认定为"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

园区建筑面积符合第六条第()款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经过专家评审通过后,可酌情认定为"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

1、利用"三旧"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自发形成一定规模且具有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但无主体投资、开发和经营管理机构的;

2、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扶持领域内的专业文化市场,具有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文化创意企业使用面积比例符合第六条第()款要求的;

3、由单个企业形成的园区,园区建设实际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或以上,建设规模、营业收入和纳税均位居龙岗区同类企业前列的。

 

二、注意事项

()被认定的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文产办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并提出警告:

1、经营管理不善,不能达到园区认定条件;

2、投入不足,不能按计划为园区提供相关配套公共服务或基础设施保障;

3、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园区入驻企业有违法侵权行为。

()被认定的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文产办撤销其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称号,收回认定证书,予以摘牌,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1、不接受年度考核;

2、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

3、提供虚假材料;

4、园区发生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事件;

5、不服从市、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的依法管理。

()经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若发生以下重大变更行为之一,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区文产办。如变更后不符合园区认定条件,区文产办将撤销其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称号,收回认定证书,予以摘牌。

1、园区的功能发生变更;

2、园区的管理单位发生变更;

3、园区的公共服务平台或基础设施发生变更;

4、影响园区经营的其他事项变更。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洁华,89558798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

2018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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