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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十三批龙岗区"重点文化企业"评审及认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施细则》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开展第十三批"重点文化企业"评审及认定有关事宜。具体要求如下:
一、认定条件
深圳市龙岗区重点文化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在龙岗区;
(二)申请企业应拥有良好的文化产品或服务,以及现代化的组织架构、经营模式和经营手段;主营业务属于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扶持领域范围,且符合深圳市及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导向;
(三)申请企业属于创作研发型或中介服务型的,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规模不少于1000万元,且上年度实际纳税总额不少于30万元。;申请企业属于生产型的,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规模不少于1亿元,且上年度实际纳税总额不少于300万元。
二、支持领域
主营业务属于我区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扶持领域、对完善我区文化创意产业链起关键作用、在关键产业链环节有突出贡献的创作研发型或中介服务型文化企业,以及获得重大权威赛事奖项、举办大型知名活动、有重大创新成果等具有重大行业及社会影响力的创作研发型或中介服务型文化企业,暂未达到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酌情认定为重点文化企业。由深圳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为"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深圳市优秀新兴业态文化创意企业"和"深圳市文化出口企业10强"称号的龙岗辖区企业,经区文产办备案后可直接认定为龙岗区重点文化企业。
三、注意事项
(一)如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重点文化企业资格:
1、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或有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2、偷税、骗税、抗税或逃避追缴欠税;
3、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
4、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
5、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或银行的诚信系统中有严重失信记录;
6、营业执照未年审逾期超过一年;
7、企业连续两年未达到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或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8、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新的主营业务不符合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扶持领域范围及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导向;
9、不接受年审考核;
10、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二)经认定的文化企业若发生变更行为,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区文产办,并办理有关手续。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洁华,89558798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
2018年9月27日